当事人经营的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和5%阿维菌素乳油经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监督抽查检测质量不合格。滨州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立案侦查,融易新媒体消息,查明当事人共进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40瓶、5%阿维菌素乳油20瓶。合计进货价格340元,除去抽样各用了3瓶,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卖了35瓶(当事人自用2瓶);5%阿维菌素乳油卖了17瓶,共计销售收入590元。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滨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590元,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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