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本案系多名被告人参与的多层级、跨地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农业肥料的共同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借用他人农资经营资质,通过低价引诱、召集农民听课、送货上门等手段大量销售侵权假冒肥料,不仅欺骗了广大农民,也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不利于粮食生产及农产品的市场稳定。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资产品的犯罪行为,净化了当地农资市场,维护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份,张某某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与房某某(已判刑)相识,开始从房某某处低价购入假冒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品牌的伪劣卷烟,然后通过微信加价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累计给房某某微信转账77290.90元,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累计94374.48元,张某某从中获利17083.58元。2019年7月16日,张某某的亲属代为交出违法所得17083.58元,代为缴纳罚金2万元。
裁判结果: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17083.58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系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张某某利用消费者追求交易便捷和价格优势的心理,以获利为目的,融易新媒体,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其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强、取证难,同时消费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理给犯罪分子从事该类犯罪提供土壤,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打击。本案判决不仅严厉打击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净化了网络交易市场环境,充分保护了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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