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用网站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高效性可永久地调理疾病”“降低心脑血管的发病率”“能抑制肿瘤生长和转移”“促进了干细胞分裂”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0年6月,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2万元。
07
北京同仁堂山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邹平药店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店堂展板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与药品说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描述不一致的内容,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0年4月,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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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解决了人体衰老问题”“对癌症、白血病等疑难病症的辅助治疗作用”“使慢性病自然康复”“能抑制肿瘤生长和转移,防止肿瘤复发”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0年3月,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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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好青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食品广告含有“滋阴补血,降胆固醇,预防癌症,补益心脾,养血安神”等医疗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0年7月,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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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兽药广告案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批文,利用网站对外发布的兽药广告中含有“疗效显著”“一定有让您满意的疗效”“不会有任何副作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2020年7月,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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