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份打印遗嘱是一位李姓老人所留。老人与前妻有两个子女,再婚后买了一套房。遗嘱中,老人将这套房子的1/2,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都留给了妻子。遗嘱签名处,老人写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老人因病去世后,其妻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但老人两个子女不同意,认为遗嘱不真实,是受继母胁迫所写,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的,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系老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捺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两个子女虽称遗嘱是受继母胁迫所写,但并没有举证加以证明,因此判决妻子按遗嘱继承房产。
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老人在遗嘱中签名捺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最终判决两个子女与继母按份额划分遗嘱中的房产。
该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不是自书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随着电脑普及,不少老人开始使用打印遗嘱。现行继承法只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作出规定,并未涉及打印遗嘱。继承编草案补上了这一空白,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列入遗嘱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要求。
继承编草案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如何厘清侵权责任?
2015年12月7日中午12时许,湖南某县一名女童搭乘爷爷的摩托,途经一栋高楼时,被楼上掉下来的一砖块砸中头部,立即入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重症颅脑损伤、硬膜下积液、脑积水等,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事发后,数名目击者告诉警方,看到一名男童在楼顶丢砖块,砸到楼下黑色小车上;一分钟不到,这名男童又向楼下扔了一块砖块,砖块砸在地上裂成两瓣后弹起来,砸中女童头部。结合现场视频、当事人陈述等,警方确定男童就是加害人。
因为找到了加害人,法院审理时认为,该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即谁侵权谁担责,由男童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经法院释明后,受害女童方坚持认为,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作出了规定,应照此办理。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被形容为“一人得病,全楼吃药”,针对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规定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法院认为,87条并不适用于女童案,驳回了女童方的诉讼请求。
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第87条备受质疑。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了第87条,明确谁侵权谁担责,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找不到抛物者,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加害者给予补偿,同时对有关机关的调查责任、物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均作出了规定。
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治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婚内出轨】
婚内出轨,离婚时能否获得损害赔偿?
山西曾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女方发现男方出轨时,孩子正在哺乳期,考虑到孩子太小,女方没有提出离婚。但男方不仅没有收敛,还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女方保留录音作为证据。之后,女方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双方开始分居。
孩子考上大学后,女方选择离婚。协议离婚期间,男方和他家人多次到女方工作单位闹事,甚至编造谎言对女方进行人身攻击。女方不堪其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判决离婚,但驳回了女方提出的5万元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为不符合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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