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人保寿险镇江中支2宗违法罚80万 支公司原老总遭罚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显示,经查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人保寿险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二、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经随机抽查,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6月部分保单销售人员信息记载不真实。

  上述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人保寿险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现对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上述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现对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对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80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徐立(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人保寿险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二、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经随机抽查,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6月部分保单销售人员信息记载不真实。

  上述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人保寿险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徐立于2017年4月-2018年4月任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和管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立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上述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徐立于2017年4月-2018年4月任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和管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立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综上,对徐立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4万元罚款。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左在光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经随机抽查,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6月部分保单销售人员信息记载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左在光作为人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个人渠道业务和合规,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左在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为主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88亿元。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再保险和投资业务。中国人保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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