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融易新媒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镇江市天桥路5号时代华府9幢第11层、第12层1201、1202、1203、1204、1212、1213室
主要负责人:董卫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该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二、虚假记载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经随机抽查,该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6月部分保单销售人员信息记载不真实。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该公司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聘用被监管部门不予许可的人员张某某作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现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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